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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考点整理:标的物的提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2-05 15:13:42

   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违约责任及其考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责任制度相比,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

 

  (3)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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