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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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用费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用农地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如下: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包括房屋、农田基础设施、树木、青苗等的补偿费,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
5.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
6.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
7.征地管理费。是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8.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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