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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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行政主体
公共行政主体,一般认为是政府。
【广义】国家权力机关的总称。
【中义】行政机关和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权的独立机构。
【狭义】行政机关。
2.公共行政的对象↓
公共行政客体
公共行政主体所管理的公共事务
【国家事务】社会保障、国防事务、外交事务等;
【共同事务】流域治理、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编制、区域协调;
【地方事务】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交通卫生;
【公民事务】户籍管理、老龄工作、人口控制等。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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