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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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低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
A、100
B、200
C、300
D、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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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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