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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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罪名。(与刑法部分共同记忆)
1.新法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问题;
2.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教材列出27项,新法新增5项。主要是指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节中规定的要求的违法行为。
3.民事责任的形式
1)连带赔偿
(1)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2)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转包、出租等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事故。
2)事故损害赔偿
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即只有1个责任主体,不涉及连带赔偿)。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或者其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赔付外,还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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