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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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
1.E公司下列人员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1)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察员。
(2)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在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考核,根据条例的有关条文和相关法规,这三类人也要培训考核)
2.(1)司机乙将车辆立即熄火并关闭汽车电源总开关。
(2)押运员甲立即告知前后车辆的司机熄火和关闭自己车辆的电源,要求司机和乘客禁止烟火和打手机,要求其他车辆司机和乘客立即疏散到安全地带.并协助警戒,阻止其他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地带。(原则:向上风向转移)
(3)司机乙在事故车辆前后设置警示标识,提醒后面车辆停车熄火关闭电源开关。
(4)押运员甲远离泄漏位置打110、119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通报)
(5)如果车上配有防护眼镜、自给式呼吸器、消防服、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劳保用品,甲和乙佩戴好劳保用品后,尝试关闭卸料管根部球阀,如无法关闭,利用车上防爆堵漏工具进行堵漏;如果没有劳保用品和堵漏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利用车上的水雾型灭火器喷水雾减少蒸发,用沙土泄漏的甲醇,处理过程中,必须禁止明火、防静电、不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6)如果没有任何劳保用品和处理工具,撤离现场.在安全处等待消防等部门前来处理,做好配合工作。
3.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甲醇罐车隶属E公司,该公司自2014年6月开始一直使用改装车运输甲醇。E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4年12月20日9时40分,66号公路Y路段M隧道内距入口20m处,一辆以60km/h速度自西向东行驶的空载货车,与前方缓行的运输甲醇的罐车发生追尾碰撞,罐车失控前冲碰撞隧道内同方向行驶的小客车,造成连环追尾事故。甲醇罐车尾部防撞设施损坏,卸料管断裂,甲醇泄漏,押运员甲意图关闭卸料管根部球阀,让驾驶员乙重新启动车辆,向前启动,结果起火。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烧毁隧道内车辆12辆,造成25人死亡、6人受伤,隧道受损严重。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有:零担货车驾驶员丙疲劳驾驶,导致追尾,甲醇泄露;押运员甲和驾驶员乙违规操作,重启汽车,导致起火;甲醇车辆系轻型货车改装,超载,司机乙和押运员甲未经危化品安全培训,司机乙无危化品运输驾驶员证;E公司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无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没有参加再教育。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驾驶员乙、丙,押运员甲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E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是造成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根据《安全生产法》《刑法》等法规对E公司进行罚款,对E公司领导撤职;押运员甲、驾驶员乙、丙、控制人丁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刑事责任处理。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求E公司办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使用合格车辆运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按时参加安全再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押运员、司机等进行危化品安全教育,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4.(1)违反危化品安全法规。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使用改装车运输甲醇。并且超载。甲醇罐车由轻型货车改装而成,车辆整备质量2.76t,核定载货量2.24t,实际装载甲醇
3.7t。
(2)违反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没有每年参加安全再教育。丁上一次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为2012年12月。相关员工从未接受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培训。导致驾驶员乙和押运员甲缺乏安全应急知识,违规操作。司机乙持大货车驾驶证,没有参加危险品运输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3)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由公司出纳兼任。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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