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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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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