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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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建筑物专有部分:
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③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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