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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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的含义?性质?依据?
含义: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在质量保证体系中,政府监督处于龙头主导地位,强化政府监督的作用,可以使质量保证体系有序而高效地动作。
性质:⑴强制性-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国家机器的运转,其管理职能是通过授权于法来实现的,参加建设的各方都必须接受其监督管理。⑵执法性-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按规定的监督程序行使职权,具有明显的执法性质。⑶全面性-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的,就管理空间而言,覆盖了社会,就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而言,则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⑷宏观性-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保证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一项具体的工程建设来说,政府监督不同于监理的直接、连续、不间断的监理。
依据:⑴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⑵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规划 、设计文件;⑶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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