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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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管理对策
1.建立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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