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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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土地总登记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发布通告。然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3)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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