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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2017知识点:租赁合同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2 14:15:23

  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不动产和动产。

 

  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到超过20年。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有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种类:(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有特殊规定,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的义务:(1)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2)在租赁期间波爱吃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3)对出租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2)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当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者其他诚实信用原则应通知的事由时,负有通知义务。(6)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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