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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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当事人从事融资租赁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租赁物包括:设备、机器、仪器;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航天器;法律、法规限制或者禁止流通的不得作为融资租赁物,如土地、矿产资源等。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首先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承租委托,以及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供货商等要求,进行预约租赁。出租人接受预约租赁,在对承租人的 资信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租赁条件后,与承租人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其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即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取得工 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通称为设备);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已在委托前选择好了租赁设备的供货厂商,但承租人也可以只向出租人提出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等要 求,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选择供货商。之后,由供货商将出租人订购的设备直接交给承租人,并同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租赁期 正式开始。
融资租赁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是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撤销合同;承租人负责设备的选择、保险、保养和维修等;出租人仅负责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设备的期末残值。
在租赁合同期内,设备(即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因此,当承租人破产时,设备不作为破产财产。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或者将设备退回给出租人。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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