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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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定义及特征
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存在而产生的,物业是保险的主要对象之一,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保险,减少损失,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保险区别于其他经济形式的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承担风险的冒险性;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依据的科学性;与法律有极其密切亲缘关系的合同性;以承担债务责任为经营方式的负债性;以参加者互助共济关系为基础的相互性;以大量客户群为基础的广泛性;反映组织后备基金弥补经济损失功能的保障性;以及体现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金融性。
保险的一般原则:
可保利益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效益或责任关系。如果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无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诚信原则
所谓诚信原则即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都是要诚实守信。这是履行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这里的诚信不仅要求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双方如实说明情况和条款,而且要求在签订合同后情况有所改变,也需要投保人如实申明并作双方同意的相应变动,否则承保人会以情况失实而拒赔。
比例分摊原则
比例分摊原则是在投保人对投保标的进行了重复保险,即向多个保险人对同一标的投保的情况下产生的。在此情况下,一旦投保标的受到损失,则由所有承保此标的的承保人按承保责任的大小来共同分摊。
近因原则
这项原则对风险的致因要求以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衡量。近因不是时间上最接近风险损失的原因,而是指促成风险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互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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