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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设备工程设计合同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7 14:50:33

 (一)设备工程设计合同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①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并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在设计工作开始之前,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交设计工作的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人应当明确设备工程的具体要求,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检验标准。

 

②保护设计人知识产权。委托人应当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③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如果委托人从工程进度的角度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产品,须征得设计人的同意。

 

委托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产品的协议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④交付合同定金,合同顺利履行后,定金应当折抵合同款或者返还。

 

⑤应提供必要的其他协助。

 

2.设计人的义务

 

①设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工作,并依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

 

②设备工程的设计如果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修改,应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不能拒绝委托人的修改要求。

 

当然,对于委托人因故要求修改设备工程设计的,除设计文件、设备工程的提交时间另定外,委托人还应依设计人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有关费用。

 

③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设备工程应依照合同规定配合安装调试或者进行安装前技术交底,解决装配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二)违约责任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①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②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工作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③委托人延误支付。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约定,偿付相应的合同款。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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