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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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②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l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②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l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 l5603)的规定;
③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⑤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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