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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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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