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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权利
本法第7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本法第57条(本条在"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中列出)也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作出了规定:
第一款: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二款: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款: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会法》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都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有规定。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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