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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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2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两个法律文件前者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后者规定的范围比较窄。
2004年国家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特种作业人员分为十大类(详见第六章)。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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