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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5 12:19:02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本法第14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主体

 

  涉及安全生产违法的责任主体有5类:

 

  1.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2.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技术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安全生产专管人员;

 

  5.从业人员。(P65将3.4合并为一类)

 

  (二)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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