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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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本法第14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主体
涉及安全生产违法的责任主体有5类:
1.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2.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技术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安全生产专管人员;
5.从业人员。(P65将3.4合并为一类)
(二)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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