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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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2.组织有关部门论证
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方案后,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主要论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目的是否符合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基于公共利益),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
3.征求公众恿见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订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公众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如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隋况修改方案。
4.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5.与房屋征收相关的工作
(1)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为了避免在房屋征收时矛盾过于集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另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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