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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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前提条件,是预防公共权力滥用的约束性规定。"公共利益"的界定,旨在保护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不被公共权力肆意侵犯,也是评判征收事件中一项具体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本标准。为此,《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明确规定房地产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操作中很难界定,属于世界性难题(譬如美国《宪法》也未能对何谓公共利益做出清晰定义),我国上述四部法律均未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房屋征收条例》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即: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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