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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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地产经纪业务主要涉及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及其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行使的指导、监督等管理活动,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是指履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包括国务院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房地产交易、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及权属转移初审手续;
4.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征收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税款;
5.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6.建立定期的市场交易信息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发展服务。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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