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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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自然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自然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3.监护
(1)监护的内容和分类
(2)监护人的设定
(3)监护人的职责
(4)监护的终止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及监护的内容和分类。
熟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监护的设定和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监护的终止。
二、法人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法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法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法人的基本特征
2.法人的分类
3.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的成立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终止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法人的基本特征。
熟悉: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处理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了解:法人成立、变更和终止。
三、非法人组织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非法人组织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3.合伙
(1)合伙的特征
(2)合伙企业的类型: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3)合伙的责任承担
(4)入伙和退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熟悉: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合伙的责任承担。
了解: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入伙和退伙。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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