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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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调整的范围:
1.既调整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调整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至于两者的差别,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解决。但是需要注意: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招投标制度、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仅适用于住宅物业。
2.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城市,也涵盖乡村。
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特征:物业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化。
1.房地产物质形态的演变导致了物业财产状况的演变。
2.多元化的物业权属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形式与之相适应。单个业主对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权利无权单方作出决定,同时单个业主也没有义务全额承担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的义务。任何业主的任何一项关系全体业主权益的决定,都必须取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
3.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原则。
其本质就是业主将自己的物业管理职能从物业管理权限中分离出去,全体业主仍然享有物业管理的决策权,但管理职能交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将市场化原则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一是强调为主在市场活动中的自主权,其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二是强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纳入市场秩序。
4.非市场性的房屋管理不属于物业管理。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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