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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约定造价条款的有关规定和主要内容
1999年12月24日,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停止使用原于1991年颁布的(OF-91-201)第一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改为推行经修改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OF-2999-0201)(下称新版示范文本)。新版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通用条款共47条177款,对承包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等11方面主要内容的条款约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习惯,以通用的、可靠的、完备的固定条款推荐给签订合同的承发包双方,作为协商、谈判承发包合同的依据,从而使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的签订能规范运作。
承发包合同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是贯彻、执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依据,只有当合同有确定支付工程造价各项价款的约定,施工企业才能据此要求发包方支付并确认"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事实。因此,关于造价的合同约定,是整个承发包合同最关键的主要条款。我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如前所述,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三类。对如何约定这三类款项及其支付以及违约责任,新版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中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4条对预付工程款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如果实行工程预付款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以及开工后逐次扣回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支付的期限应在开工前;发包方如未依约支付,承包方在约定期限后应发书面通知要求支付的期限;以及经承包方书面通知后发包方仍未支付,承包方有权在再发出书面通知后停工的期限,均为七天。发包方逾期支付预付款的应承担自应支付日起的贷款利息,并承担约定的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6条对工程进度款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对承包方已完工工程量计量结果确认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在约定时间扣回预付款应同时结算,经确认的追加进度款和调整变更价款应同期支付。发包方未能按期支付进度款,可由承包双方协商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此协议应明确延期付款的时间,并从工程计量确认后15天起支付利息。发包方不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并追究发包方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新颁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对工程结算款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承包方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约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2、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及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支付结算款,自29天起支付承包方贷款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28天内不确认、支付结算款,在承包方发出书面报告后56天内仍不支付,双方可以协商折价或由承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优先受偿。5、如承包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造成不能及时结算以及结算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则由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新版示范文本对约定工程造价款的有关规定,是参照国际承包工程的通常惯例制定的,对施工企业而言,脱离通用条款的规定要想自行洽商达成上述约定会非常困难,因此,要研究对策,充分运用通用条款关于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造价的规定,具体约定在承发包方双方签订的专用条款中,使之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依据。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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