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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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由国家监督制造,有安全标志的能保证质量。)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2.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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