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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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目前全国共有2800多名煤矿安全监察员。
同时,考虑到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大,有2万多个煤矿,点多面广,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
地方监管主要职责: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检查,依法处理或行政处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等等。地方监管大部分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些省成立专门的煤炭工业部门。
注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教材P106.)
还有交通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模式。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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