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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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3个)
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
1.权威性
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如《安全生产法》都有明确规定。
2.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3.普遍约束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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