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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P110-111)
考虑到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大,有2万多个煤矿,煤矿高危行业,事故频发,安全状况严峻。所以,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属于特别高危行业)
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依法对煤矿安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4个)
1.实行垂直管理
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行垂直管理(三级),人、财、物全部归中央负责,包括监察装备、人员的工资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它不同于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的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2.监察和管理分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承担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责,只实行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管理的政府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
3.分区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设置不是以现有行政区域为基础,而是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在大中型矿区和煤矿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一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察范围包括多个行政地市和县。它不同于质检和工商的行政执法,以现有行政区域划分为依据。
4.国家监察
基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是上下垂直的管理体制,与地方政府没有人、财、物的关系,因此,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能。
注意:体制和特点区别记忆不要混淆了。
(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了解)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国家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行使对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北京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两个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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