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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P114)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各地市设安全监察科,工业发达的县或县级市设安全股。各地建立压力容器检验所和特种设备检验所。
注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不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是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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