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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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辨识
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律依据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2号文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拟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0年国务院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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