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10:34:0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助你考试通关,掌握未来】2008年3月25日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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