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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10:33:47
解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2012年8月15日
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7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本规定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个体拆除施工队挖掘机将穿越该地块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径159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原南京塑料四厂南侧迈尧路段的中华饭店明火后发生爆燃。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近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准确理解《规定》
《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由于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的管道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而且一般情况下24小时有人在岗职守、巡检、管理与维护,管道事故隐患易于发现和处理,而厂区外公共区域的管道是管理的薄弱点,公众易于接近,事故多发,且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面较大。因此,《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管理。
(二)规定了管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从规划源头上加强管理
(四)严把准入关
(五)强化运行安全管理
(六)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
(七)明确了违法处罚机关,提高违法成本
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管道单位及相关人员,《规定》不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高额的罚款处罚,而且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加大了对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规定》作为总局部门规章已经发布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目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规定》内容,为《规定》实施后正确执法做好准备;二是管道单位作为管道建设和运营的主体,要依法排查安全隐患,梳理现有制度,并依法建立和完善新的规章制度;三是要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管道沿线单位和群众广泛宣传《规定》内容,使他们了解并自觉遵守《规定》要求,共同维护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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