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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开始阶段,地方政府通过运用常规权力,主要是征税和发行公债的权力,以保证对规划项目的资助。城市规划是在基本没有具体法律框架的状况下开展的。1909年和191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两起诉讼案中,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角度出发,分别确认了地方政府有权限制建筑物的高度和规定未来的土地用途而无须做出补偿。
1916年纽约市通过了“区划法规”,该法规是美国最早对城市土地、包括对私用土地进行土地分区管理的法规。区划法规将城市的用地进行分类,规定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要求。与其它法律法规一样,区划法规是平衡城市发展中各种利益需求的工具。随后,土地管理的区划法规在美国城市中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大多数城市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区划法规。
三十年代至四十年代期间,由于美国遭受“经济大萧条”和汽车工业时代来临两项重大的社会经济变迁,美国的城市发展形势、城市中心区的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政府部门一反以往的政策,积极介入城市经济发展的活动。三十年代开始的“新政”通过了一系列的措施,如联邦政府资助州和地方城市的规划工作开展、州际高速公路系统规划、创立国家资源规划委员会,进一步推动了城市规划的发展。
来源:考试大-城市规划师考试责编:zct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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