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来源:镇江市法制办2011年3月16日【有了考试大,考遍全天下】
镇江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提倡和鼓励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房管局备案。
(一)拟订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
(三)拟订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七)草拟合同;
第十条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四)有能够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人员。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镇江房产信息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应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业主大会招标的,应提供业主大会决议;产权人招标的应提供产权证明;
(三)招标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招标材料由招标人向市房管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标活动。
1、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招投标实行投标资格预审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的投标人。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物业名称、物业类型、配套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等;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来源:考试大-城市规划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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