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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10:22:51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来源:考试大2011年3月16日【考试大:你最佳的考试选择】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现势地形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
(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的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设计、承建单位或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
(一)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创作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订立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城市雕塑设计单位或者个人有署名权,城市雕塑创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城市雕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报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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