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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到网上报名所登录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考区。在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考生登录省直考区;省农垦总局的考生登录省农垦总局考区;其他考生均按属地管理,登录所在市地的考区。
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5月20日-6月1日。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2010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新考生报考。
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1年5月25日-6月2日。考生应到网上报名所登录考区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首次报名的考生须携带报名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续考的考生只须携带报名表;2010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省直考区现场资格审查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其他考区现场资格审查地点由各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各市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务必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报名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网上交费
网上交费时间:2011年5月25日-6月2日。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报名费15元,报《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每科另加60元,报《城市规划实务》科目另加120元。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后概不退费。
网上交费后,考生如需收据,请于2011年11月1日-11月4日到资格审查考区考试管理机构领取。
报名工作结束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将按每名考生报名费15元下拨给各市地作组织考试报名费用。
三、准考证打印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11年10月12日-10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2011年10月21日前与报名考区的考试中心联系。
四、考场设置
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哈尔滨市统一设置考场,各市地不设考场。
五、考试注意事项
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附件: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考试 城市规划师 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70份
附件1: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原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0]20号和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免试: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城市规划相关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附件2:
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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