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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及驻佳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共设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1),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 考生首先到市人才大厦一楼(地址:德祥街北段外滩市人才大厦)一楼现场照相、上传个人信息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考区====佳木斯。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5月20日-6月1日。(节假日休息)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点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2010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1年5月25日-6月2日(节假日休息)。
现场资格审查地点:劳动大厦(404室)。
联系电话:0454-8240704
首次报考的考生须提交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印章)、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续考的考生须提交报名表 (加盖单位印章)、身份证原件、上一年度准考证。在外省市参加2010年度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网上交费
网上交费时间:2011年5月25日-6月2日。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94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规定,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报名费15元,报《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每科另加60元,报《城市规划实务》科目另加120元。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后概不退费。
三、准考证打印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rsks.gov.cn)“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11年10月12日-10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2011年10月21日前与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四、考场设置
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哈尔滨市统一设置考场,各市地不设考场。
五、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三)《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附件1: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2: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2011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原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0]20号和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即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免试:
(一)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城市规划相关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附件2:
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责编:gu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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