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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法》是由建设部起草的。它总结了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结合我国城镇化发展战略实行以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城乡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形成《城乡规划法》,提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城市规划法》后,反复征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北京、上海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意见,到陕西、江苏、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并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协调、修改,并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对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形成了《城乡规划法 》,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财经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2007年8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8月21日再次审议后,8月24日将修改情况提交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之后,法制、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进一步修改草案,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9月27日和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经常务会两次审议修改,认为比较成熟,于2007年10月24日将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会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10月25日召开会议,再次逐条审议和进行修改,10月27日会议对建议表决稿进行审议,于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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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城市规划师考试责编:zct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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