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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医学院口腔医学院招聘院长和专任教师7人公告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8-13 14:47:01

沈阳医学院公开招聘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院长、口腔医学院专任教师的公告


  沈阳医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现就公开招聘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院长、口腔医学院专任教师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招聘岗位及相应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应聘。


  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规定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招聘岗位及相应条件


  (一)应聘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院长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敬业精神、创新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熟悉卫生行业发展情况、政策法规和人才培养规律,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对口腔医学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医院发展具有战略性构想和创新性思维,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能力。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具有口腔医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4.国内应聘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海外应聘者,具有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应聘附属口腔医学院院长岗位,需有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应聘附属口腔医院(独立法人三级甲医院,筹建中)院长岗位,需有5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其他领域管理工作经历, 2年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副院长或3年以上科主任管理工作经验。


  6.全职到岗工作。签订聘任合同后需将人事、组织关系调(转)入学校。


  具有博士学位或担任过口腔医学院院长(副院长)、口腔医院院长(副院长)等主要管理职务者、或入选过省级及以上重大人才计划者、或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者,在年龄、任职年限等方面适当放宽并优先考虑。


  (二)应聘口腔医学院专任教师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要求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未确定职称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和专业技术职务等要求


  (1)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者且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口腔医学相关专业均可,但要求现为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2)具有全日制口腔专业硕士学历学位者不做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不含牙体牙髓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等2个专业方向;种植学、牙周病学、儿童口腔病学等3个专业方向,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但要求现为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3)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者不做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3.其他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口腔医学专业);


  (2)具备独立接诊患者能力;


  (3)全职到岗工作。签订聘任合同后需将人事、组织关系调(转)入学校。


  四、招聘数量


  (一)招聘口腔医学院院长1名;


  (二)招聘附属口腔医院(独立法人三级甲医院,筹建中)院长1名;


  (三)招聘口腔医学院专任教师5名。


  五、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六、招聘步骤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9年8月8日9时至2019年8月23日9时。


  本次招聘报名采取邮箱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应聘者发送电子邮件至syyxyrczp@163.com邮箱。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应聘岗位+应聘者姓名”,应聘材料以附件形式发送,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报名表:按照应聘岗位要求填写《沈阳医学院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院长岗位应聘表》、《沈阳医学院2019年口腔医学教师应聘表》。


  2.证书:本科及以上各学历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资格证》(口腔医学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3.主要学术成果:科研获奖、课题、论文、教材、著作情况电子扫描件。


  4.海外留学归国博士还需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聘书等电子扫描件。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二)资格审查


  1.初审:学校对应聘人员报名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初审情况由学校在报名结束后电话通知本人。


  2.复审:面试前学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复审。复审时间另行通知。复审需应聘者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口腔医学专业)、《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主要学术成果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未按时接受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三)面试


  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形式为“自我介绍+试讲+答辩”。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四)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面试成绩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五)考察


  学校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与聘用


  对拟聘用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学校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招聘待遇


  (一)纳入事业编制


  现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办理人事调转手续,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博士办理入编手续。人事关系落在沈阳医学院口腔医学院。


  (二)工资、津贴、保险


  1.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沈阳市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


  2.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租房补贴


  纳入事业编制后,凡符合“2018年1月1日以后落户沈阳、首次来沈就业创业且原籍非本市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35周岁),在沈阳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未享受过我市公租房政策”的,由本人申请,经沈阳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可选择最长不超过2年(标准为:博士毕业生1250元/月,硕士毕业生850元/月),也可选择最长不超过3年(标准为:博士毕业生800元/月,硕士毕业生400元/月)。


  4.符合相关政策的博士可享受博士津贴、引博工程资助和安家费。详情可电话咨询或在我校官网查询。


  5.符合《沈阳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沈医院发[2017]17号)的按学校人才引进政策办理。


  6.不符合《沈阳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沈医院发[2017]17号),但具有丰富口腔临床经验且受聘口腔医院院长的,可实行年薪制,待遇面议,并协助其配偶及子女办理户口随迁、工作调转与就学等手续。


  八、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九、其他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招聘期间,应聘人员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沈阳医学院人事处(机关楼301室)


  学校网址:http://www.symc.edu.cn/web/rsc/1


  联系电话:86-024-62215900、62215705


  联系人:高老师、黄老师


  监督电话:86-024-62215606、62215995


  联系人:孙老师


  附件1.《沈阳医学院口腔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院长岗位应聘表》


  附件2.《沈阳医学院2019年口腔医学院专任教师应聘表》


  附件3.《沈阳医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沈医院发[2017]17号)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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