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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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修改的相关重要知识点:
1、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
对宪法的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对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五次部分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
2、宪法修改:
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提议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
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5、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6、监察委员会
(1)含义:是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部门、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等机关组建起来的国家监察机关。其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
(2)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3)级别:国、省、市、县四级监察委。
(4)办公形式: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5)监察对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6)组成与产生: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罢免;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7) 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人常)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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