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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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理论总结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1.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其他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1.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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