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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政工)科: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9年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09年招考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9]7号)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进考务工作,便利考生报考;完善考试内容,注重能力测查;规范考察方式,侧重现实表现;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新录用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此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部署,省、市分级实施。市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二、实施步骤
整个工作按湘人发[2009]7号文件要求及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程序进行。确因情况特殊需做适当调整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一)制定计划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合理制定招考计划。招考计划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各招考单位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
(二)发布公告
市、县市区、乡镇机关的招考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制定,并在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湖南人事编制网(http://www.hnrst.gov.cn)、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pta.hnrst.gov.cn)、湖南人才网(http//www.hnrcsc.net)等网站、电视及报刊等媒体统一发布。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的网站、电视、报刊等媒体上链接或转载全省统一发布的招考公告。
民族乡(镇)及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可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公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3月25日至1991年3月2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市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乡(镇)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族乡(镇)与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以及从农村村干部中招考乡镇公务员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学历要求;
(7)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者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不含)以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报考省直机关的人员,在县(市、区)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2、招考职位:本次招考职位分综合管理类(A类)、专业技术类(B类)、行政执法类(C类)三类。
A类职位是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是指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
C类职位是指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3、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时间定于2009年3月16日至3月18日。市直单位、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不含森林公安职位)的报名点在郴州市政务中心,县(市、区)和乡(镇)单位的报名点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城镇、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到当地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和减免费用手续。
报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共同负责。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以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商招考单位研究决定。
(四)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笔试时间为2009年4月26日。上午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考申论。
报考A类职位、B类职位和C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两科满分各为100分,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笔试总成绩按从到低分的顺序排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9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市政府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今年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考试,个别特殊职位确需进行专业考试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明确,且专业考试成绩一律不得计入总分。公安专业不进行专业考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二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以后每增加一周年增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计算截止时间到2009年10月30日)。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标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7或9人,其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同志、招考单位的同志、相关专家学者约各占三分之一。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应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比例。招考单位的同志也可不参加面试考官小组,只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市直招考单位及公安机关(不含森林公安职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及乡(镇)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在面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对违规者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有条件的也可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方法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排名。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7]202号)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监狱、劳教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除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有关项目作如下规定:
报考管教、司法特警的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单眼裸视力≥0.4;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两眼裸视力之和≥0.6,单眼裸视力≥0.2。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女性不低于43kg;体重指数≥28的不合格,计算方法是: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m2)。色盲、斜视、内斜视不合格。乙肝"大三阳"不合格。
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个别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考单位提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体检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由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要会同招考单位与体检医院签定责任合同,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1)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2)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4)受处分不宜担任公务员的;(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6)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各招录单位考察时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认真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宜递补,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九)录用审批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各招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录用审批表,各有关部门按规定签署意见,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审批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公布的招考计划或经核减后的招考计划。
整个考试录用工作在2009年9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直招考单位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湖南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湖南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备案花名册》及《湖南省2009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于10月中旬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十)其他
按照省里的有关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的招考,其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均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市公安机关直接组织实施。部分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与此次公务员招考工作一并进行。
三、监督检查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定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面试可试行现场旁听制度,以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加大对考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程序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要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人事人才的方针政策,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外,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降低年龄等限制。要实行笔试、面试评估制度,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水平。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以确保考录工作顺利进行。
责编: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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