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编外辅助人员招录简章 因工作需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招考编外辅助人员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报考条件和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3年7月28日至2001年7月28日期间出生)。
(三)张家港市户籍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四)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凭配偶或父母的张家港市户籍报考。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现役军人;(2)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3)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4)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5)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
(六)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开招聘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职位编号
招聘职位
招聘人数
专业
学历
1 |
速录员 |
7 |
不限 |
大专及以上 |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9年7月28日(周日),8:30-11:00、13:00-16:00。
2.报名地点: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一楼大厅(人民东路106号)。
(二)报名要求
1. 报名者现场填写《报名表》,根据招考条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书、在张家港一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张家港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留学归国人员另须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招聘单位留存。
2.报名成功者于2019年7月30日(周二)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一楼大厅凭身份证领取《技能测试准考证》。
五、考试及成绩计算 本次招考设技能测试和面试两个环节,开考比例为1:2。
(一)技能测试
1、速记,时间为5分钟。根据电脑软件提示,现场播放一段语速为70字/分钟的资料,考生用汉字将所听内容录入计算机,并按照规定的命名方式保存在纯文本文档中。正确率(有效录入字数÷标准文本字数×100%,使用专业软件自动计算)即为速记成绩,满分为100分。速记仅限使用拼音类输入法和五笔字型类输入法,考场将统一提供该两类常用的输入法软件。
2、笔试,速记结束后,采取闭卷笔试,对考生基本法律知识和公文写作能力进行测试,满分为100分。
技能测试成绩=速记成绩×50%+笔试成绩×50%,技能测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不足比例的按照实际合格人数进入面试。
(二)面试
进入面试的考生须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到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领取《面试准考证》。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分数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
(三)总成绩计算
在面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照考生总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占60%,面试占40%)从高到低,以拟招录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取技能测试成绩高者,再相同取笔试成绩高者,再相同则加试)。
六、体检和考核(政审) 体检按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体检合格者,统一进行考察(政审)。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额时,在报考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 从考试成绩、体检、考核(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5天。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及有效联系方式。
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公示结束,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招聘单位发放《录用通知书》。报名者一旦被录用,须按《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负责与原单位协商处理。招聘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保等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纪律 报考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考过程中,报考者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和录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为便于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12-55370823。
九、本《简章》由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12-55370821;0512-55370822。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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