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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务员考试湖南:关于“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界定的通知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14 18:57:54

各市、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公安局政治部:

现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公开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主要来源的通知》(湘人发[2 0 0 6]1 3 3号)中"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界定如下:

一、"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是 指普通公安院校按照公安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招收、培养的普通全日制公安类专业本、 专科合格毕业生。它既包括公安院校自身独立培养的公安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也包括公安专科院校与其它本科院校联合培养的公安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1、公安院校独立培养的公安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的专业范围:

本科: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消防工程、禁毒学、公安情报学、公安视听技术、公安管理学、交通管理工程、警犬技术、警卫学

专科:侦查、刑事技术、预审、安全保卫(或政治保卫)、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警察管理、森林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禁毒、警察指挥与战术、警卫、公安信息技术

2、公安专科院校与其它本科院校联合培养的公安类专业本科毕业生范围:

①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00-2001年与湖南师范大学、2002-2003年与湖南农业大学、2004年与湖南工业大学(原株洲工学院)联合培养的2004-2008届专本沟通"法学(侦查方向)''、"法学(治安方向)"专业本科毕业生。

②  郑州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与石家庄铁道学院联合培养的"治安学''、"侦查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二、未列入上述范围须认定为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

生的,须由相关部门报请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省公安厅政治部警务处审核复函确认后方可纳入。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

省公安厅政治部警务处


责编: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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