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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吗?政委、教导员、指导员是否属于行政首长?
李民真:这一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内部领导管理关系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公安机关也不例外。这是我国行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体制的普遍原则。
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即公安部部长、公安厅厅长、公安局局长。公安机关派出的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也实行分局局长、所长负责制。目前,一些县级公安机关设置了政委职务,所队设立了教导员、指导员职务,政委、教导员、指导员的职务层次分别与局长、所队长相同,但他们不是行政首长,而是专门负责思想政治、队伍建设等工作的行政领导。
内设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将逐步规范各地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规格、称谓、数量等问题
记者:《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第七条),据此,公安机关现有各部门如何划分?
李民真: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的划分充分体现了公安队伍的武装性质和纪律部队的特点,可与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相衔接。此次出台的《条例》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
目前,公安部初步考虑,将办公室、政工、监察、装财、后勤等部门纳入综合管理机构;国保、经侦、治安、刑侦、禁毒、交管、监管等部门纳入执法勤务机构。
记者:按照《条例》中"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的要求,目前各地执法勤务机构的规格、称谓、数量等不统一的现象是否将被纠正?
李民真:各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规格、称谓、数量以及设置审批权限、程序等问题与改革完善公安管理体制、警务工作机制、组织人事制度等密切相关,涉及面较广,也较为复杂。公安部将商请有关部门,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予以规范。
突破警力下沉障碍,确保警令畅通建立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
记者: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执行的民警职务序列基本采用了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标准和办法。对于在编警力约占公务员总数四分之一的公安机关来说,这种职务序列设置有哪些不足?
李民真:公安队伍规模大、人数多,原有民警职务序列导致基层职务层次过少,警衔衔级区别不明显,不仅民警压职压级现象较为严重,而且专业技术民警的工作成果很难被社会以及国(境)外警方认同,难以适应公安机关指挥管理和警务实战的客观需要。同时,部分公安机关为理顺领导、指挥关系,采用了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等方式,加剧了机构设置和职务配备的混乱、失范。
针对这些问题,根据近年各地公安机关的警务实践,在借鉴国外警察组织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了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条),并对其各自的职务序列予以明确。
记者:有的民警提出,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借鉴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将相关工作人员称为法官、检察官的做法,将民警统称为警官?
李民真:对于民警职务序列的设置问题,《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中发[2004]21号)曾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辅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职位特点分别设立警官、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这种划分也是源自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务员法》关于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符合世界各国警察队伍管理的总体趋势,有利于拓展广大民警职业发展空间,使压职压级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自行增加"地方编制"将被视为违法
任免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须经上一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
记者:在规范公安机关协管干部工作以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民警职务的任免方面,《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李民真:《条例》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了公安机关协管干部工作以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民警职务的任免,明确规定任免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第十七条)。
记者:今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增加公安机关地方编制吗?
责编: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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