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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直机关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至1988年1月1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报考省、市(州)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乡(镇)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 族自治地方与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及其他部门特殊职位所需的人才,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学历要求;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者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村从业或从事个 体经营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以下党政群机关工作的经历。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的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八)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被刑事处罚的或开除公职的人员,自2003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二、实施步骤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市(州)分级实施。整个工作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一)制定计划
省直招考单位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的招考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
(二)发布公告
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招考公告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并在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湖南人事编制信息网(http://www.hnrst.gov.cn)、湖南人才网(http//www.hnrcsc.net)、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pta.hnrst.gov.cn)等网站及报刊发布。各市(州)招考公告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招考职位:本次招考职位分A、B两类。
A类职位是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是指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以及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2、报名时间与报名方式:各市州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2月22日至25日。
省直招考单位的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06年2月18日至26日,报名网站为湖南人事考试网站,报名资格审查结果查询时间为2006年2月20日至28日。省直现场报名时间为2006年2月23日-25日。
省直垂直管理系统的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具体实施。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以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商招考单位研究决定。
(四)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6年4月1日。上午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考申论或专业知识。
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
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招考单位要求组织专业知识考试的,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知识两科;招考单位不要求进行专业知识考试的,按A类职位考生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并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专业知识或申论占40%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到低分排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共基础知识和英语三部分。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约占60分、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约占30分、英语试题约占10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6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市(州)政府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招考职位的专业考试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招考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招考职位的专业考试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招考单位决定。
笔试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下列情况可予以加分:
1、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在报考湘西自治州的公务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
2、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为主选调、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3分,满二年以上的,加5分。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但经批准开考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7或9人, 并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面试考官小组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官原则上应占考官小组人数的多数,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 比例。省直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及以下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考官小组成员 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在面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 对违规者视情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有条件的也可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方法进行。面试试题,一般应委托省、市(州)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命制。确需结合招考单位实际命题的,招考单位应提供3套以上试卷,交由省、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合成并制卷。
面试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排名。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国家安全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不低于156cm;体重男性不低于46kg;女性不低于42kg 。
监狱、劳教体检项目和标准,除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有关项目作如下规定:
报考管教、司法特警的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单眼裸视力≥0.4;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两眼裸视力之和≥0.2。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女性不低于43kg;体重指数≥28的不合格,计算方法是: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m2)。 色盲、斜视、内斜视不合格。乙肝"大三阳"不合格。
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个别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考单位提出,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体检的组织管理工作,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招考单位要与体检医院签定责任合同,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录用审批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各招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录用审批表,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拟录用人选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县(市、区) 招考单位的拟录用人选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录用审批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公布的招考计划或经核减后的招考计划。 录用审批时,未取得文凭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006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及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可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或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由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公布。
整个考试录用工作在2006年7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考单位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湖南省2006年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湖南省2006年录用公务员花名册》及《湖南省2006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于7月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由省里统一下达招考计划,统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报考在市(州)、县(市、区)机构的,其面试、体检、考 核、公示等工作可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所在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与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在市(州)的机构共同组织实 施。
三、有关要求
考试录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各招考单位要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统一指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人事人才的方针政策,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外,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等限制。要 严格按招考条件及规定程序办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现象发生。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确保考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责编: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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