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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市直机关各单位人事(政工)科:
为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2005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5〕24号)规定,现就我市2005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考单位、录用人数及职位
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招考计划共155名。其中市直机关15名,公安系统41名,省垂直管理单位32名,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67名。本次招考的职位分A、B两类。
A类职位包括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包括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以及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公安系统的所有职位均按B类职位设置。
具体招考职位见附件1。
二、招考范围
凡符合招考资格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
三、招考资格条件
1、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报考市直机关职位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职位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报考公安专业 (即民警)职位的为公安院校的大专以上刑侦、刑事科学技术、国内安全保卫(含政治侦察、出入境管理)、预审、经济案件侦察、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经济文化 保卫专业毕业生。公安其他职位的报考对象为所需专业的大学本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系统的,年龄为28岁以下(1977年1月1 日以后出生)。
6、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7、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现已在各级机关工作并已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参照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均不再参加公开招考,如果此类人员要参加公开招考,必须先辞职。
四、实施步骤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部署,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整个工作按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全市统一定于2005年3月16日-18日3天,每日9:00-16:00。
报考市直机关、公安系统和省垂直管理单位职位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与招考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职位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与招考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2、 开考人数比例: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同一职位录用计划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则该职位不开考或相应减少录用计划 数。个别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特殊职位是否开考,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商招考单位研究决定。
3、报名地点:报考市直机关、公安系统和省垂直管理单位的到娄底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的到招考单位所在县(市、区)人事局指定的地点报名。
4、报名要求:报名人员除交纳1张近期免冠1寸半身彩色照片外,必须本人亲自到报名地点报名,报名时必须现场数码照相。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 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校学历证明(均为原件,下同);社会上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有其他要求的应携带相关资格证书,在职人员报 名时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所有报考人员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市直机关、公安系统和省垂直管理单位的考生填写《国家公务员 (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登记表》一份,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考生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市人事局,一份留县市区人事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2]281号文件的规定,对报考者每人每科收取50元的考务费、每人15元的报名费(不含报名信息卡及报名手册工本费5元/套)、每人20元的数码照相费。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内容:笔试包括公共知识、申论、英语、专业知识。
报考A类职位的人员,考公共知识、申论、英语三科。
报考其他B类职位的人员,一般考公共知识、英语、专业知识三科。需考专业知识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商招考单位拟定,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在招考公告上公布。报考公安系统职位的人员,考公共知识、英语、公安基础知识三科。
公共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部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英语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的公共英语水平。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90分钟。
2、笔试时间:全省统一定于2005年4月16日至17日两天。4月16日上午考公共知识,下午考英语;4月17日上午考申论、公安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同时进行);具体时间及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计算办法:报考市直机关A类职位的按公共知识、申论、英语分别占40%、40%、2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单科和合成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数,下同);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A类职位的按公共知识、申论、英语分别占45%、45%、1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市直机关B 类职位加考专业知识的,按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公安系统为公安基础知识,下同)、英语分别占40%、40%、2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不考专业知识 的,按公共知识、英语分别占80%、2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B类职位加考专业知识的,按公共知识、专业 知识、英语分别占45%、45%、1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不考专业知识的按公共知识、英语分别占90%、1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公共知识成绩从到低分排名。
4、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知识、申论、英语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5年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
专业知识考试不规定统一用书,其考试指导用书或考试范围由招考单位在考生报考时明确。
5、笔试的组织实施:公共知识、申论和英语三科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命题制卷,统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评分。所有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笔试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执行。
(三)面试
面试人选从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和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比例且又没有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在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面试经费由各招考单位承担。
面试的组织实施另行发文。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 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参加体检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 按笔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排名。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和司法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监狱、劳教和国家安全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除身高外,按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实施。其身高标准男性为不低于168CM,女性为不低于158CM;其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
体检费用由受检人自理。
体检的组织实施另行发文。
(五)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核对象。如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可在报考同一职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体检合格后作为考核对象。
考核的组织实施按娄人发〔2004〕54号文件执行。
(六)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录用审批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各招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录用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录用审批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公布的招考计划以及核减后的计划。录用审批时,未取得文凭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005年底。如果2005年底仍未取得文凭,则取消其录用资格,从报考同一职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核、公示,合格后作为录用对象。整个考试录用工作在7月底以前完成。
五、要求
考试录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各招考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搞好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做到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招考条件及规定程序 办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每个环节的结果张榜公布,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 各界的监督;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录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责编: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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