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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68):一房数租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9 10:40:45

相关法条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6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说明。该条确立了 “债权具有平等性的例外规则。”即在一房数租中,在每一个租赁合同均有效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实际履行义务的债权具有不平等性。


  2.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房数租”。“一房数租”中,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数个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实际履行之债权的先后顺序:


  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


  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


  ③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优先。


  典型真题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14题一C)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①因王某已经合法占有租赁的房屋,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 条第1款,应确定王某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王某对房屋为有权占有。李某和陈某无任何权利请求王某返还房屋。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因孙某违约,李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李某有权解除与孙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请求孙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故C选项正确。③在李某与陈某的租赁合同中,李某不能向陈某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陈某有权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并请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依据),陈某无权请求孙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责编:蔡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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